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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司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開發費用及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意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川 
代  理  人  舒瑞金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泛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開發費用及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4,804 元(計算式:470,000+948,678+489,597+606,529=2,514,804),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