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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司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慶雄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天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