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慶雄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6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