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家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華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文柱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將
座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A 部分,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
除,將系爭土地返還聲請人,則本件
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9,000 元【計算式:受
無權占有之系爭土地面積
1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900元=
359,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