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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司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家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將   座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A 部分,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   除,將系爭土地返還聲請人,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9,000 元【計算式:受無權占有之系爭土地面積   10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900元=   359,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