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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司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相  對  人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住○○市○○區○○○路0號13樓N室
相  對  人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請求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
    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12,000,000
    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