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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13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福育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6,451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1.42%計算之利息,另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8萬6,4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