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之被告李建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