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建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當事人欄位之
被告李建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