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陳亦智即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