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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1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嘉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原 
被      告  林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41,584元,且本件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合先敘明。而被告籍設高雄市鳥松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