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0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梵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織如
黃群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