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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股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122號
原      告  蔡玉聰 
被      告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咸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97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0,6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其為被告股東,被告積欠原告民國108年度股利新臺幣(下同)34,367元、109年度股利25,556元及110年度20,774元未給付,並提出所得稅申報收執聯可考,足見被告確以給付原告上開股利為申報,此亦經被告不爭執,並自陳上開年度股利金額如原告所主張等語( 見本院卷第107頁),惟被告辯稱實際股東應該是派立爾公司云云,然被告自陳登記股東為原告,此外被告之舉證未足證明所辯為真,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年度股利合計80,6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職權諭知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