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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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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2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13號
原      告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被      告  黃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
    時之戶籍地係在屏東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