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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2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922號
原      告  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婕 
被      告  許高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高淞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