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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營業損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421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被   告 莊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損失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失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0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