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小字第440號
原 告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
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又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所示,尚無法得悉
兩造是否另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然本院審酌被告之營業所或通訊地址均位於新北市,就審較為便利,認由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並無不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北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