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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5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508號
原      告  陳柏銘
被      告  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訴訟代理人  黃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原告已減縮聲明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