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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小字第 9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913號
原      告  立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和 
被      告  萬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