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913號
原 告 立閎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萬育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