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畇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康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00,000元部分,是否為提起
反訴,未據上訴人敘明,若為提起反訴,因上訴二審後提起反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項規定而准予提起反訴、反訴應否繳納裁判費及應繳納數額,
核屬第二審法院
合議庭之權限,故尚不核定反訴部分,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