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楷翔
相 對 人 王南貴
裕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王南貴等間
訴訟救助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
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
廳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
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從而,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二、
經查,
兩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O-011 號審查表在卷
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