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海商簡字第2號
原 告 貫倫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Uniprofit Marine Ltd.(即利聯海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萬5,287.37元及利息等語,依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提起
本件訴訟時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之匯率29.975元計算結果,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萬8,239元(元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850元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