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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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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海商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欠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海商簡字第2號
原      告  貫倫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倫 
訴訟代理人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Uniprofit Marine Ltd.(即利聯海運有限公司)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院就本件管轄權之事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 年5 月18日向本院起訴時固提出臺灣港棧服務網船席現況及指泊表,主張在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被告,其可扣押之財產即聯利輪現正停泊於高雄港,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然根據原告前揭資料所示,該船舶早於111 年4 月27日引水離泊,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時顯難認有何可扣押之財產仍在高雄港區,而管轄權恆定原則,係以起訴當時之狀態認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本院於111 年5 月18日時就本件訟爭有管轄權之事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