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1051號
楊岡儒律師
劉家華
本件應由彭清宏為原告彭仁志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彭仁志於起訴後之111年9月13日死亡,彭清宏為其法定
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按,是本件自應由彭清宏承受訴訟,
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由彭清宏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彭清宏為彭仁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