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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10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彭清宏即即彭仁志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楊岡儒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富麟 

            劉家華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清宏為原告彭仁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彭仁志於起訴後之111年9月13日死亡,彭清宏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件自應由彭清宏承受訴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由彭清宏承受訴訟,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彭清宏為彭仁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