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廖俞晴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國豪、悅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4,556元,
嗣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254,5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又原告並
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
所有權人,如欲請求系爭車輛交易價格貶損之損失,應一併提出獲得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交易價值貶損部分之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