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1199號
原 告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緯杭即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是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