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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19號
原      告  陳妙晴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被      告  聚輝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即聚輝裝潢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蓉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依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之聲請,且另有證據尚需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再開辯論期日、時間及地點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抵銷金額為21,475元、49,740元、32,850元,並於本院確認被告提出之附表二13、14木作部分是否沒有在前開抵銷範圍內時表示:該部分不是主張抵銷,因為已經完工,所以是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見本院卷第465頁);卻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又以書狀表示此部分沒有完工,此部分費用59,430元依民法第511條請求原告給付等語。已與先前所述齟齬,且原告不及為主張答辯,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被告112年5月29日日陳報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