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143號
複代理人 梁嘉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性仁間請求拆除侵害領空權及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5,3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