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李秀琴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涂毓傑與
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為
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備之要件,倘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
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㈠第6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李秀琴,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9頁),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1至85頁),依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