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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李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涂毓傑與被告陳宗勇、頂尖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為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參加訴訟必備之要件,倘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具狀聲明參加訴訟(見本院卷㈠第67頁),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日送達李秀琴,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9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81至85頁),依前引規定,聲請人之訴訟參加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