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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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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張靜媛 
            陳俊榮 
被      告  品川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克思即佐治正即VEAL CHRISTOPHER  DAVID ROME
            R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清償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電信費」。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