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奕壽
即 原 告 東輪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1日裁定,通知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25頁),
惟上訴人
迄未繳納,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27至333頁),
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上訴即
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