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原 告 國美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瑋淳
張展祥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
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他造於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
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一方為法人使用
定型化契約,並在契約中預定二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另一方被迫接受該
合意管轄,須遠赴定型化契約預定之合意管轄法院應訴者,自顯失公平。從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
乃明定,當事人在此種情形下,得於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裁定移轉管轄,以確保經濟上弱者之訴訟權。
二、
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顯屬定型化契約,原告又係法人,同時
被告承租申請車輛之
住所地分別在屏東縣及高雄市地樹區,有原告提出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及被告之最近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原告要求經濟上弱者即被告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對被告防禦之訴訟權不公平,
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被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