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吳孫春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鉅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哲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7號)。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47,327元,其中衣服、褲子、鞋子、手錶、眼鏡、玉鐲子等財物損失17萬元部分,
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