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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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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林楊美珠
輔助人  兼  林珣瑛 
訴訟代理人         
            林靜媛 
被      告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顓靖 

被      告  邱俊斯 
            黃印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2號債務人異議訴訟事件(下稱第392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第187、188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本院第392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第392號事件已終結確定,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29頁)外,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第392號事件卷明確,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他造
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