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林楊美珠
林靜媛
被 告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邱俊斯
黃印龍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2號
債務人異議訴訟事件(下稱第392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第187、188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本院第392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經查,本院第392號事件已終結確定,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29頁)外,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第392號事件卷明確,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按他造當
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