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朝禧
黃中位
黃麗容
黃麗純
共 同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詠嘉、自信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