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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資旅軟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洪鋒 


被      告  史蒂芬金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並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用。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11 年2 月14 日所簽立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6,242元等語。查系爭契約第8條已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如有訴訟,應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
    告提出系爭契約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中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