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資旅軟體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史蒂芬金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
拘束,除
專屬管轄外,並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二、
經查,原告依
兩造於民國111 年2 月14 日所簽立之「
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主張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6,242元等語。查系爭契約第8條已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如有訴訟,應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
告提出系爭契約在卷
可憑。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中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