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2214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銓宏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駿興
被 告 李鍶鴻
林靖芬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元供
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其
持有被告等人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共同簽發、到
期日111 年8 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324,400 元
本票1 紙(下稱
系爭本票),然經其屆期提示後,僅獲支付部分款項,被告尚積欠2,662,200 元未清償,
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
前揭證據資料後,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