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2369號
原 告 趙偉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泳騰、達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9號)。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99,425元,其中財物損失55,000元部分,
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