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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2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84號
原      告  郭正成 


被      告  瑞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   
被      告  魏景彬 

            魏景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25,900 元,該裁定已於111 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