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楊美珠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本訴及
反訴均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及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6,000元及54,440元,應分別徵第2審
裁判費各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