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明亨數位衣帽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施佩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4日以111 年度雄補字第339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7 日內補繳2,210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
足憑,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