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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簡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明亨數位衣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慧 


被      告  施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月4日以111 年度雄補字第339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7 日內補繳2,210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