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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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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銓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隆
代  理  人  林木城
被      告  中國石油九大加油站(滿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國精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前往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之處所洗車,因洗車機器零件掉落砸中車身致車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大樹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且侵權行為地亦位於高雄市大樹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橋頭地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