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銓威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木城
被 告 中國石油九大加油站(滿溢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前往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之處所洗車,因洗車機器零件掉落砸中車身致車損,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大樹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且侵權行為地亦位於高雄市大樹區,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橋頭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