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安加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安加居
家長照機構
被 告 彭雯娥
一、原告因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