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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聚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九龍齋食品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