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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景南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