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茂勝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祥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