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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瑞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德  被   告 曾建彰  被   告 千大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