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雷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線上起訴,書狀未蓋用公司及法代印文,請併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