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1964號
原 告 洪秀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悉科電腦有限公司間電腦消費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逕行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法定
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
,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
本件原告
起訴狀未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致本件請求內容究為何,尚有未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