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2120號
原 告 黃令瑀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預售屋訂金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併請補正被告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營業所等事項(需有
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