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帝標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依原告第一、二聲明,其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35,88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後,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