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雄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李昆晁
李幸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南報關有限公司等間保險返還本金並辦理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滿期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第二項記載兩次本金共40,000元元;第三項則為請求變更4份保單
要保人,每份保額100,000元,4份共400,000元,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暫以原告聲明記載金額合計,如日後原告有變更或追加聲明,或陳明聲明第一、二項係給付各原告100,000元、40,000元,則加總聲明金額會增加,另核定並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