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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1 年度雄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安信電氣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  訴訟代理人 蔡明憲  被   告 合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